□记者胡蝶飞通信员倪中月
本案中,在恒昌公司明白要求物流公司交付提单的环境下,物流公司应及时交付。恒昌公司在收款无果商业不成的环境下,其持有提单仍可选择转售或退运货色。物流公司未交付提单的违约行为,导致恒昌公司不得不面对货款两空的晦气场合排场。
2013年3月,恒昌公司委托物流公司就涉案出口至越南的价值4万余美元的涤纶针织面料打点订舱、报关、拖车等货代事宜。物流公司是国外买家指定的涉案出口货色的货运代办署理人。恒昌公司将货色交付物流公司后,并向其领取了相关货代费用。货色装船出运后,恒昌公司在未收到国外客户商业货款的同时,发觉用于装载涉案货色的集装箱已拆箱并用于装载其他货色。恒昌公司向法院告状,要求判令物流公司补偿货款丧失4万余美元。
庭审中,物流公司认为,本人不是货运代办署理人,而是签发提单的无船承运人,两边法令关系为海上货色运输合同关系,涉案货色已交付收货人,被告的告状已跨越诉讼时效期间,依法不该予以。
海上货运代办署理合同关系中的诉讼时效应合用《民法公例》通俗时效,而非《海商法》特殊时效,时效期间为从恒昌公司晓得或者该当晓得被侵害时起两年。恒昌公司于2013年4月委托代办署理出运涉案货色并明白索要提单,至其于2014年7月告状,并未跨越两年诉讼时效期间。
本报讯货色出口越南后下落不明,国内卖家蒙受货款两空,今天上午,上海海事法院对这起海上货运代办署理合同胶葛作出一审讯决,判处被告上海工具国际物流无限公司应向被告绍兴市恒昌集团无限公司补偿4万余美元及利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货代行业操作老例来看,签发运输单证的无船承运人可同时处置相关货代事宜,但不具备无船承运人天分的货运代办署理人却仅能处置相关货代事宜而不克不及以本身表面签发运输单证。物流公司确实完成了恒昌公司所委托的订舱、报关、陆拖车等货代事宜,但其并未按照《中华人民国国际海运条例》之,取得运营无船承运营业的天分,故两边应被认定为海上货运代办署理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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